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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7-05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是否有效】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公 告

2018 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修改

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对原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和原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税务机构名称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中的“鹰潭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县(市、区)地税局”修改为“县(市、区)税务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将《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后期管理办法>的公告》(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中的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三、将《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的“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和原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原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和原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该表述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2018 年 7 月5日

分送: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办公室承办 办公室2018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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